(八)住房权属问题。职工购买公有住房,在国家规定标准面积以内的,实行标准价。购房后拥有部分产权,即占有权和使用权、有限处分权和收益权;可以继承,可以在购房五年以后进入市场出售或出租,原产权单位有优先购买权和租用权。售房收入扣除有关税费后所得收益,按政府、单位、个人的产权比例进行分配。职工拥有部分产权的住房,在自用和自住时受到法律的保护;将优惠购买的住房投放市场时,则受到法律的约束,不得高价出售或出租。各地在推行按标准价和部分产权原则出售公房时,要结合本地实际,拟定公房出售后的产权管理办法,把公房出售继续推行下去。
(九)房地产市场问题。在房地产市场的推进过程中,要加强法制建设,建立法规体系,把房地产市场纳入法制轨道。既要形成一个以传递信息、促成交易、余缺互补的交易场所,又要严格交易程序,严格交易人的资格审查,打击非法倒买倒卖行为。要搞好房地产的价格评估和价格调节,保护合法收入,调节过高收入,取缔非法收入,形成一个可调控的住房出租、出售、交换和抵押的房地产市场。
(十)条块、点面关系问题。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要积极支持所属企事业单位进行房改,地方政府也要适当照顾到各部门的特点。试点地区和单位要继续先行改革,摸索经验。对于不同市、县,不同单位在提租补贴等方面出现的交叉和辐射问题,要坚持后改的支持先改的,改革步子小的支持改革步子大的。
(十一)房改中的减免补问题。住房制度改革中对低收入职工、离退休职工、政府民政部门确定的社会救济户和非在职的优抚户等,在一定时期内可以实行减免补政策。各地要严格控制减免补的范围。
(十二)机关干部要在统一政策下参加房改,并要以身作则,起表率作用。
五、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明后两年的总体部署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的“八五”计划期间“要积极推进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制度改革要统筹规划、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稳步向前推进”的要求,按照房改的统一目标、统一政策和基本原则,从实际出发,制定切实可行的房改总体方案,选择适合本地实际情况的起步方式,抓住有利时机,有计划地在明后两年内分期分批地实行住房制度改革。
建议直辖市、各省会(自治区首府)城市、沿海城市和有条件的城镇在一九九二年底以前率先进行全面配套的住房制度改革;其余的城市和城镇凡是有条件的,力争在一九九二年底以前起步。
已经进行住房制度改革试点的城镇、企事业单位要按既定政策、原则和办法继续推行改革。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房改方案经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会同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后实行。
六、加强对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的领导
住房制度改革的全面推开,是一项艰苦而细致的工作,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和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领导同志要亲自抓房改工作,取得房改的直接经验。
要认真对群众进行宣传教育和解释工作,向群众说明改革的政策、方法和步骤,讲清改革中所出现的困难和问题,真心实意地听取群众意见,吸取群众智慧。
推进住房制度改革,必须正确处理局部与全局、当前与长远的关系,必须正确处理改革与稳定的关系,把住房制度改革纳入整个经济体制改革中去,结合企业、工资、价格、以及宏观调控体制的改革,统筹规划,协调配套地进行。同时要制定相应的法规,做到有法可依。
住房制度改革工作,要有强有力的领导班子和必要的人力来抓。要有规划、有安排,切实抓好干部的培训工作。
各级宣传部门要积极、准确地宣传房改政策,引导群众参与房改、支持房改。在起点以后,适当加大改革的份量,加快改革的步伐,不断总结经验,使住房制度改革顺利健康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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