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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城镇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规定(修正)

时间:02-01 17:47:50 浏览:6520来源:http://www.fangchanshe.com  法制法规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弄虚作假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由县级以上经济适用住房主管机构取消其购房资格,并处以购房款50%的罚款。

  (注: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06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南省城镇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规定》的决定,省政府决定对《海南省城镇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

  (二)第三十五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弄虚作假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其购房合同无效,由经济适用住房主管机构收回该房,或按商品房处理,并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经济适用住房主管机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对经济适用住房主管机构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由省经济适用住房主管机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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