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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农村房地产权登记规定

时间:02-01 17:50:36 浏览:6691来源:http://www.fangchanshe.com  法制法规


    (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因工作疏忽导致核准登记不当的。

    撤销登记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利用非法手段获得房地产权核准登记的,除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撤销核准登记外,可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无正当理由不受理登记申请、不按期办理登记申请或者工作疏忽,核准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失的,登记机关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应当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转为国有土地涉及房地产权登记的,依照《广东省城镇房地产权登记条例》办理房地产权登记。

    第二十七条  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登记,按国家、省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  县级市的农村房地产权登记,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2001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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