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一)廉租住房可以从腾退的旧公有住房中调剂解决,也可以由政府或单位出资兴建。廉租住房的租金实行政府定价。具体标准由行署、市、县政府制定。
(二十二)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和承租廉租住房实行申请、审批制度。具体办法由行署、市、县政府制定。
七、采取扶持政策,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
(二十三)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坚持合理利用土地、节约用地的原则。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应在建设用地年度计划中统筹安排,并采取行政划拨方式供应。
(二十四)各地市县可以从本地实际出发,制定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扶持政策。要控制经济适用住房设计和建设标准,大力降低征地拆迁费用,理顺城市建设配套资金来源,控制开发建设利润。停止征收商业网点建设费,不再无偿划拨经营性公建设施。
(二十五)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建设应实行招标投标制度,用竞争方式确定开发建设单位。要严格限制工程环节的不合理转包,加强对开发建设企业的成本管理和监控。
(二十六)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坚持节约用地的前提下,可以继续发展集资建房和合作建房,多渠道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
(二十七)完善住宅小区的竣工验收制度,推行住房质量保证书制度、住房和设备及部件的质量赔偿制度和质量保险制度,提高住房工程质量。
(二十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要注重节约能源,节约原材料。应加快住宅产业现代化的步伐,大力推广性能好、价格合理的新材料和住宅部件,逐步建立标准化、集约化、系列化的住宅部件、配件生产供应方式。
八、发展住房金融
(二十九)扩大个人住房贷款的发放范围,所有商业银行在所有城镇均可发放个人住房贷款。取消对个人住房贷款的规模限制,适当放宽个人住房贷款的贷款期限。
(三十)对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贷款,实行指导性计划管理。商业银行在资产负债比例管理要求内,优先发放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贷款。
(三十一)完善住房产权抵押登记制度,发展住房贷款保险,防范贷款风险,保证贷款安全。
(三十二)积极开展住房政策性抵押贷款,各地市县要依据《黑龙江省职工购买住房政策性抵押贷款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实施细则。要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方向,主要用于职工个人购买、建造、大修理自住住房贷款。
(三十三)发展住房公积金贷款与商业银行贷款相结合的组合住房贷款业务。住房资金管理机构和商业银行要简化手续,提高服务效率。
九、加强住房物业管理
(三十四)加快改革现行的住房维修、管理体制,建立业主自治与物业管理企业专业管理相结合的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的物业管理体制。
(三十五)加强住房的维修管理,抓好文明小区建设,努力为居民创造一个良好的居住环境。建立住房共用部位、设备和小区公共设施专项维修资金,并健全业主对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督制度。
(三十六)物业管理企业要加强内部管理,规范收费标准,努力提高服务质量,向用户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不得只收费不服务或多收费少服务,切实减轻住户负担。物业管理要引入竞争机制,发展多种所有制形式的物业管理企业和社会化的房屋维修服务,促进管理水平的提高。有关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物业管理企业的监管。
十、加强领导,统筹安排,保证房改的顺利实施
(三十七)各行署、市、县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的领导。各地可根据本方案精神,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报经省政府批准后实施。
除铁路、电力系统外,中省直单位都应执行所在地政府的房改统一规定。
(三十八)加强舆论引导,做好宣传工作,转变城镇居民住房观念,保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顺利实施。
(三十九)严肃纪律,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4〕43号)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精神,继续实行无偿实物分配住房,低价出售公有住房,变相增加住房补贴,用成本价或低于成本价超标出售、购买公有住房,公房私租牟取暴利等行为,各级监察部门要认真查处,从严处理。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的有关政策和规定,凡与本方案不一致的,一律以本方案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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