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专题 》 开发商: 万科 金地 碧桂园 雅居乐 招商 恒大 融创 新城 首开 复地 金科 万达 绿城 融侨 金辉 荣盛 合景泰富 中海 首创 华侨城 绿地 合生 中铁 海尔 保利 宝龙 龙湖 沿海 华润 合正 金融街 星河湾 世茂房 中粮 朗诗 富力 苏宁环球 远洋 卓越房 中航 中信 华远 星河 代理商: 世联 伟业 亚豪 天启开启 天地行 中广信 易居 同致行 中原 德思勤 高策 大家 怡高 思源 尺度 同策 合富 世家 策源 新聚仁 金网络 阿特金斯 新景祥 新联康 嘉联 华燕 中房信 广告商: 风火 红鹤 蓝色 黑弧奥美 青铜骑士 博思堂 相互 及时 尚美佳 世纪 优点 主观 和声 同路 万有 策达 BOB尽致 博加 商业公司: 戴德 豪斯 仲量 汉博 麦肯锡 世邦 波士顿 埃森哲 高力 高纬 德勤 森拓普 翰威特 普华 美世 达沃斯 九州 绿维 华夏

当前位置:房产社房地产知识法制法规陕西省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和农村建设用地管理试行办法 正文

陕西省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和农村建设用地管理试行办法

时间:02-01 17:46:27 浏览:6319来源:http://www.fangchanshe.com  法制法规


  第二十七条 城镇居民不得在农村申请划拨宅基地。农村社员全家转为城镇居民后,原有的空宅基地应交回生产队。

  第二十八条 社员的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和承包的土地,只有使用权,不准出租、买卖和擅自转让,不准在自留地、自留山和承包的土地上建房、葬坟、开矿、烧砖瓦等。

  第二十九条 城镇职工要求自费建房的,由城建或房产部门统一规划,统一征地,统一建房。不准职工私人买地、租地建房。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集体的土地建房出卖、出租。

  第三十一条 退休干部和职工在农村落户、男到女到落户和独生子女户需要划宅基地时,应予优先照顾。

  第五章 违反本办法的处理

  第三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除对有关领导人和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讨、行政处分外,并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买卖、变相买卖、出租和擅自转让的土地一律无效,并没收买地价款和租金的一部或全部,对出卖、出租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处以罚款。

  对买卖土地的策划者,转手倒卖土地牟取暴利者,要从严处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侵占国有和集体土地进行建设的,责令退还,并处以罚款。

  三、对未经批准用地的建设工程,银行不得拨款,设计部门不得作施工设计,城建部门不得签发施工执照,施工单位不得施工。违者,处以罚款。

  四、超越审批权限批准的土地一律无效。个人批准建设用地的,民政部门有权拒绝办理手续。

  五、被征地(占地)单位不按批准协议时间交出土地,影响建设单位施工的,要赔偿经济损失;建设单位因急需施工经批准铲毁的青苗不予赔偿。临时用地,不按规定时间退还的,用地单位除赔偿对方经济损失外,并处以罚款。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向用地单位非法索要的财物,一律没收。

  七、国家工作人员,在办理审批土地过程中,利用职权,接受贿赂,徇私舞弊的,要从严处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处理,给予经济制裁的,由县以上民政部门决定;给予行政处分的,按干部管理权限由主管部门决定;追究刑事责任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四条 没收的财物,交当地县财政部门。罚款,百分之八十交当地县财政部门;百分之二十交当地人民公社,用于发展社会福利事业。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试行办法授权省民政局组织实施和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过去有关建设用地的规定,凡与本试行办法有抵触的,按本试行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 各行署(市人民政府)可依据本试行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省民政局备案。

  第三十八条 本试行办法公布前已经征用的土地,被征地单位不得要求再付补偿费和安置费。

  第三十九条 对本试行办法公布前,1979年1月1日以后,非法买卖、变相买卖、出租、抢占、多占土地的,由县以上民政部门负责清理,根据情节进行处理。

  第四十条 本试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上一页  [1] [2] 


本文关键字:陕西省  国家建设  农村建设  法制法规法制法规

分类导航

热门推荐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