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专题 》 开发商: 万科 金地 碧桂园 雅居乐 招商 恒大 融创 新城 首开 复地 金科 万达 绿城 融侨 金辉 荣盛 合景泰富 中海 首创 华侨城 绿地 合生 中铁 海尔 保利 宝龙 龙湖 沿海 华润 合正 金融街 星河湾 世茂房 中粮 朗诗 富力 苏宁环球 远洋 卓越房 中航 中信 华远 星河 代理商: 世联 伟业 亚豪 天启开启 天地行 中广信 易居 同致行 中原 德思勤 高策 大家 怡高 思源 尺度 同策 合富 世家 策源 新聚仁 金网络 阿特金斯 新景祥 新联康 嘉联 华燕 中房信 广告商: 风火 红鹤 蓝色 黑弧奥美 青铜骑士 博思堂 相互 及时 尚美佳 世纪 优点 主观 和声 同路 万有 策达 BOB尽致 博加 商业公司: 戴德 豪斯 仲量 汉博 麦肯锡 世邦 波士顿 埃森哲 高力 高纬 德勤 森拓普 翰威特 普华 美世 达沃斯 九州 绿维 华夏

当前位置:房产社房地产知识房地产法规房产综合上海市房地产开发项目信息申报管理办法(试行) 正文

上海市房地产开发项目信息申报管理办法(试行)

时间:02-01 17:48:52 浏览:6929来源:http://www.fangchanshe.com  房产综合


各区县房地局、各房地产交易中心、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贯彻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加强对本市房地产市场的全过程监测,落实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信息申报要求,现将《上海市房地产开发项目信息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上海市房地产开发项目信息申报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办[2006]66号),为实施房地产开发项目信息申报,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监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房地资源局负责本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的信息申报管理工作。
    市房地资源局所属的市房地产监测中心负责本市房地产开发项目信息申报管理的日常工作,实施信息核实和调查,对信息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定期向市房地资源局及相关部门提供监测报告。
    各区县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协助实施本区县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项目的信息申报管理工作。各区县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应当指定相应机构、配备专职人员,联系房地产开发企业,建立工作网络,配合填报相关信息,并结合信息申报和核查情况对相关审批手续进行把关。

    第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过程中(自取得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用地批准文件起,至开发项目交付使用止)的下列信息及其变更情况记录在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中:
    (一)企业主体信息;
    (二)土地状况信息;
    (三)建设项目扩初方案批准后的建设项目规划信息;

www.fangchanshe.com     (四)建设工程施工期间的工程进度等信息;
    (五)新建商品房销售(或预售)前的销售计划等信息;
    (六)新建商品房所有权初始登记前的预售进度情况等信息。

    第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记录的信息,按照规定的时间节点(见附表),通过上海市房地资源网进行网上申报,并将上述信息下载打印、加盖企业公章,报送区县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受理窗口。
    除按前款规定的时间申报外,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的方式,每月至少申报一次项目的有关进展情况,包括已申报信息的变更情况。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积极配合市房地产监测中心现场核查工作。

    第五条 市房地产监测中心应当及时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申报的信息进行现场核实,并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申报而未及时申报的相关信息进行跟踪调查。
    市房地产监测中心进行现场核查应当有两名以上(含两名)工作人员同时在场,并向被核查单位出示工作证和行使核查权力的相关证明。核查人员不得泄露被核查单位的商业秘密。

    第六条 市房地产监测中心应当及时将核查结果整理输入项目信息申报管理信息系统,并定期对核查结果进行分类统计,形成监测报告,上报市房地资源局。
    经市房地资源局批准,市房地产监测中心可以向区县房屋土地管理部门提供该行政区域内的核查结果。
 
    第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申报信息或者申报虚假信息,不配合现场核查工作导致信息无法核实的,市房地产监测中心应当报告市房地资源局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及时整改。经督促仍不整改的,由市房地资源局载入企业诚信档案。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不申报信息或者申报虚假信息的行为,市房地资源局依据《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责成有关部门在企业资质年检时作出降低资质等级或者注销资质证书的处理;对被注销资质证书的企业,应当按照《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规定,不予受理该项目的预售许可申请。

    第八条 市房地产监测中心核查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漏报、迟报核查结果,情节严重的,或者与被核查单位串通、故意虚报核查结果的,或者泄露被核查单位商业秘密的,由市房地资源局给予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房地产开发企业发现核查人员利用工作之便谋取不正当利

www.fangchanshe.com 益或者违反本办法规定给被核查单位造成不利后果的,有权向市房地资源局举报、申诉。

    第九条 本办法自二○○七年一月一日起试行。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

2006年12月29日印发


本文关键字:上海市  项目信息  房地产开发  房产综合房地产法规 - 房产综合

分类导航

热门推荐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