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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制度办法(暂行)

时间:02-01 17:49:54 浏览:6702来源:http://www.fangchanshe.com  房产综合

    第十六条 取得《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必须经过注册登记、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经纪人协理注册证》(以下简称《房地产经纪人协理注册证》)后才能以注册房地产经纪人协理名义从业。

    第十七条 省建设厅或其授权机构,为本省房地产经纪人协理注册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注册管理机构)。

    第十八条 房地产经纪人协理注册分为初始注册、续期注册和变更注册。

    初始注册、续期注册的有效期限为三年,并应在注册证书上明确记载起止的具体日期。期满未申请续期注册或申请未获准的,变更未申请变更注册或申请未获准的,以及注销注册的,原《房地产经纪人协理注册证》作废。

    第十九条 申请注册的房地产经纪人协理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取得《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证书》;

    (二)身体健康,能坚持在注册房地产经纪人协理岗位上工作;

    (三)经拟注册的房地产经纪机构或房地产开发企业考核合格,签有正式聘(任)用

www.fangchanshe.com 合同或劳动合同;

    (四)无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不予注册的情形;

    (五)注册管理机构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二十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刑事处罚,该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未满三年的;

    (三)脱离房地产经纪人协理工作岗位连续二年以上(含二年)未取得继续教育合格证书的;

    (四)不在房地产经纪机构或房地产开发企业从业或者同时在两个及两个以上房地产经纪机构从业的;

    (五)因违反本办法规定,受注销注册的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未满二年的;

    (六)拟注册的房地产经纪机构或房地产开发企业未通过备案(许可)或复核不合格的;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房地产经纪人协理初始注册应当自《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逾期未申请或者虽经申请但未获准注册的,其资格自《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可保留三年。在保留期限内申请注册的,经审查符合注册要求的,准予注册。三年期满后申请注册的,需参加注册管理机构组织的房地产经纪业务培训、达到继续教育标准,并取得继续教育合格证书。

    第二十二条 申请房地产经纪人协理初始注册需提供下列材料:

    (一)房地产经纪人协理初始注册申请表;

    (二)身份证明;

    (三)《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证书》,该证件自签发之日起超过三年的,还应当提交继续教育合格证书;

    (四)拟注册的房地产经纪机构或房地产开发企业已许可或备案并复核合格,具备聘(任)用合同或劳动合同;

    (五)注册管理机构规定的其它材料。

    第二十三条 房地产经纪人协理初始注册程序:

    (一)申请人凭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材料向建设厅或其授权的注册机构提出申请;

    (二)注册机构收到申请材料后,对于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当受理申请。对于申请材料不合格的,应当说明理由并通知申请人。

    (三)注册管理机构应在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准予注册的决定。

 

www.fangchanshe.com ;   (四)准予注册的,由注册管理机构颁发《房地产经纪人协理注册证》,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四条 初始注册的有效期为三年,自准予初始注册之日起计算。

    房地产经纪人协理注册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从业的,由持证人或其注册房地产经纪机构或房地产开发企业,于注册有效期届满前三个月内到注册管理机构办理续期注册。

    续期注册者,除符合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外,还须提供继续教育合格证书。

    续期注册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届满前三个月内可再次申请。

    第二十五条 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续期注册程序:

    (一)申请人向其注册从业的房地产经纪机构或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交申请报告,填写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续期注册申请表;

    (二)申请报告经机构签字同意、盖章后,申请人持申请报告、续期注册申请表、《房地产经纪人协理注册证》和本办法第二十二条(二)、(四)、(五)项规定的材料,按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程序办理续期注册;

    (三)准予续期注册的,由注册管理机构在其《房地产经纪人协理注册证》上加盖续期注册专用章,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六条 在注册有效期内,房地产经纪人协理变更从业机构或者从业机构名称等注册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第二十七条 房地产经纪人协理变更注册程序:

    (一)变更从业机构的:

    1.申请人向原注册从业的房地产经纪机构或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交变更注册的申请报告,填写房地产经纪人协理变更注册申请表;

    2.申请报告经原机构签字同意、盖章后,申请人携申请报告、申请表、终止与原机构聘(任)用合同或劳动合同、签订新的聘(任)用合同或劳动合同、《房地产经纪人协理注册证》等材料,向注册管理机构申请变更注册;

    3.准予变更注册的,由注册管理机构在其《房地产经纪人协理注册证》上加盖变更注册专用章,并予以公告。

    (二)变更从业机构名称的:

    1.申请人填写房地产经纪人协理变更注册申请表;

    2.申请人携申请表、变更后的机构工商营业执照(含工商变更通知书)、机构资质备案证件、《房地产经纪人协理注册证》,向注册管理机构申请变更注册;

    3.准予变更注册的,由注册管理机构在其《房地产经纪人协理注册证》上加盖变更注册专用章,并予以公告。

  

www.fangchanshe.com ;  第二十八条 《房地产经纪人协理注册证》遗失的,持证人提出申请、其注册房地产经纪机构或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具证明材料,并在省级从业的房地产专业网站上公告三十日后,由注册管理机构重新补发。

    第二十九条 经注册的房地产经纪人协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注册管理机构注销其注册:

    (一)死亡或失踪的;

    (二)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受刑事处罚,该刑事处罚执行之日起至三年以内的;

    (四)注册有效期满,未申请续期注册的;

    (五)脱离房地产经纪人协理工作岗位连续二年以上(含二年)的;

    (六)同时在两个及两个以上房地产经纪机构或房地产开发企业从业的;

    (七)申报不实、以不正当手段获取以及伪造、涂改、转让《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证书》或者《房地产经纪人协理注册证》的;

    (八)严重违反职业道德和经纪行业管理规定的;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注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注册管理机构作出注销注册决定前,应当对注销注册的理由、事实进行调查核实,并将调查核实结果书面告知有关当事人和其注册从业的房地产经纪机构或房地产开发企业。

    当事人有权在收到调查核实结果十日内,对注销注册提出异议。注册管理机构应当认真听取其陈述和申辩。

    第三十一条 注册管理机构作出注销注册决定后,应当作废注册证书,书面告知被注销人和被注销人原注册从业的房地产经纪机构或房地产开发企业,并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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