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共和”成为可能 近年来,有一些特殊的迹象越来越为我们关注:
2002年10月国务院法制办面向社会公开征集对《物业管理条例》的意见,以及近期国务院初步审议原则上通过《物业管理条例》,尽管这个尚未最后有定论的法典仍面临诸多争议,但这依然意味着国家范围内的物业管理立法迈出了可喜的重要一步。
物业管理企业日渐成熟:为数众多的高资质物业管理公司为自身的生存与发展谋求的“独立战争”,已经在一部分地区、一部分企业当中取得了阶段性胜利,一批拥有现代企业制度和决策理性的物业管理企业走上前台,领航物业管理民营化潮流。
业主权利意识的觉醒日新月异,伴随着一浪接一浪的针对某些开发商和物业管理公司的维权行为,——有时甚至是过激的维权行为,而由此引发的“保安打人”事故则愈发证明:极权专制的物业管理已经没有市场。
更多的开发商在开发楼盘时,由最初的“偶像型”物业管理向务实的物业管理转型,例如:近来就有某家青岛房地产商,在小区楼盘全部销售完毕后,聘请一家国家一级资质物业管理企业作顾问,以要求物业管理提供实实在在的放心服务,这应属物业管理“开明专制”的转型。
……
由私人利益结合而成的公意是政府产生的基础,洛克说:“人们结合为国家并将自己置于政府的管理下的首要目标是保护他们的财产。”他这里的“财产”是泛指“生命、自由与房地产”④,从这里我们可以领会到,由业主利益结合而成的社区公益是社区物业管理机构产生的基础,当“房屋”由“公家”转为“私人拥有”的形式时,物业管理的存在不仅是必需的而且是迫切的。在一个社区当中,物业管理的责任单位比政府更直接地影响到民众的生活利益,物业管理处与业主的权利与责任关系,不仅仅是一种经济关系,并上升到一种人与人、人与社会的政治关系。当政府沦为暴政,人们就会从政府手中收回原属于他们的权力。传统的专制型的物业管理在今天面临着同样的责诘。
走向共和:路还很长 专制与共和的分际,有时也许很短,建立一个相应的程序、机制和“约法”,共和就有了曙光;但是有时却也会很长,因为人的意识改变,思维方式的转变,确实是一个非常艰难的过程:
物业管理的民权,意味着不仅要伸张业主的权利,在社区事务的处理上提倡阳光法则,还意味着同时尊重物业管理每一个从业员工的人格尊严和权利,从而使参与到社区的每一个人受益。
物业管理的民生,意味着不仅要让业主们享受到真正的“保值”的实惠,还要重新在劳动市场上界定出个人应当为社会所作出的贡献,以保障物业管理服务人员的最低生活条件。
物业管理的民富,意味着要从总体上评估和运用社区的相关资源,避免资源的零散分割,对公共资源予以优化配置,这也许需要从深层次变革物业管理费用的估价方式,采取适当的激励机制保证社区管理者“将蛋糕做大”,并且要避免任何权力机构将社区的收益通过不正当方式攫取。
物业管理的民主,意味着业主的成熟以发现自己的尊严开始,而终于尊重别人的尊严。在业主的权益受到侵犯和忽视的地方,业主的地位需要巩固;而在部分业主占有特权的时候,能够有效地加以遏制和约束。
物业管理的自由,意味着社区中的人们在越来越大的规模上和平相处,从而最大限度地削弱了物业管理者作为一个“干预者”的效果,人们的生活也愈来愈自足、有益、和谐。
共和的物业管理绝非一蹴而就的,它需要一整套的社区机构推举规则、听证会制度、代议体制以及司法仲裁程序的建立和效率提升,甚至会牵涉到税制改革和社会劳动保障的大规模介入,同时还伴随着物业管理公司的专业化突变,物业管理职业经理的批量产生。可想而知,要这些条件同时达成,还需要怎样的艰难努力?!作为一家物业管理企业,谁能够最为认真地代表业主利益,他就会在未来的市场竞争中生存下去;谁能够首先注意到去代表物业管理的员工利益,他就会在市场竞争中成熟、壮大起来。
天下为公,还政于民,革命尚未成功,同仁仍须努力。
二○○三年六月六日
注:①摘自《国家与市民社会》,邓正来编
②摘改自《日本天皇的阴谋》,戴维?贝尔加米尼著
③④摘改自《政治哲学史》,列奥?施特劳斯等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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