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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

时间:02-01 17:46:48 浏览:6787来源:http://www.fangchanshe.com  园林绿化

    第十九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城市规划区内的古树名木统一登记,建立档案、设立标志,制定保护措施、划定保护范围和养护复壮措施。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二款和第十六条规定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条例》规定责令限期退还绿化用地,恢复原状,可处以10000 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赌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条例》规定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依据《条例》规定责令停止侵害,并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未经同意擅自在城市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网点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授权的单位依据《条例》规定责令限期迁出或者拆除,并对个体经营者处以 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2000元以上 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对不服从公共绿地管理单位管理的商业、服务摊点,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给予警告,可处以 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条例》规定取消设点申请批准文件,并可以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条例》规定责令停止侵害,并处以每株 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直接责任人员或者单位负责人,可以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缴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各级城市绿地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行政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

www.fangchanshe.com 条 未设建制镇的工矿区、居民区、风景名胜区的绿化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山西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已经1996年8月1日省人民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孙文盛
    一九九六年十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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