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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

时间:02-01 17:47:50 浏览:6643来源:http://www.fangchanshe.com  市政配套

    第二十八条 被处罚的单位收到物价、财政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后,必须在十五日内,如数缴纳罚没款。
    第二十九条 被处罚的单位对按照本条例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来自:www.fangchanshe.com)向做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上一级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目起15目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被处罚单位对处罚决定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物价、财政部门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条 物价、财政部门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批准收费项目和标准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纠正,并对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一条 执法人员滥用职权、贪污受贿小、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第三条所称“国家有关规定”,是特指国务院和国务院授权审批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部门关于收费的规定。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施行前,省人民政府及其所属物价、财政部门批准的行政性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与本条例规定相抵触的按本条例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5年11月25日山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i997年7月30日山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山西省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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