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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时间:02-01 17:50:15 浏览:6904来源:http://www.fangchanshe.com  勘测设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核准通知书;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准,退回全部材料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 发包方应当在发出招标文件之前将招标文件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并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招标情况书面报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中的专家成员应当由招标人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专家库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交通、水利、发展改革等部门按有关规定组建并予以公示。

    第二十二条 发包方应当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发包给具有相应勘察、设计资质的单位。

    依法应当实行招标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应当在有形建筑市场公开进行。

    第二十三条 承包方不得转包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经发包方书面同意,可以将主体工程以外的勘察、设计业务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分包方不得再行分包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承包方对勘察、设计质量负责;分包方对分包范围内的勘察、设计质量负责,承包方负连带责任。

    第二十四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收费应当符合国家的规定;国家没有规定的,由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同发包方协商确定。

    第五章 文件编制

    第二十五条 编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应当以下列规定为依据:

www.fangchanshe.com >    (一)项目审批文件;

    (二)经批准的城市规划;

    (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四)国家及本市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深度规定;

    (五)经批准的上一阶段勘察、设计文件;

    (六)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交通、水利等专业建设工程,还应当以批准的专业规划为依据。

    编制勘察、设计文件应当准确、真实。

    第二十六条 建设工程勘察文件的编制,一般按选址勘察、初步勘察、详细勘察三个阶段进行,地质情况、工程结构简单的,可以适当合并。

    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的编制,一般按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三个阶段进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设计文件中选用的材料、构配件、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不得选用国家和本市禁止或淘汰使用的产品。

    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但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等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第二十八条 鼓励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中采用先进技术、先进工艺、先进设备、新型材料和现代管理方法。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或采用国际、国外标准,按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

    本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地方标准和标准设计,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商交通、水利等主管部门制定并发布。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重大市政公用建设工程的初步设计,应当在其方案设计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建设行政等有关部门依法审查合格后,方可开展。

    第三十条 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以及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大、中型建设工程和技术复杂的小型建设工程的初步设计,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交通、水利等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施工图设计。

    大、中型建设工程和技术复杂的小型建设工程的范围按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城镇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市政工程的初步设计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交通、水利等专业工程的初步设计由交通、水利等主管部门审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交通、水利等主管部门审批初步设计之前,应当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或组织有关

www.fangchanshe.com 专家进行技术评审。

    第三十一条 申请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的单位,应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交通、水利等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初步设计审批申报表;

    (二)方案设计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查意见及附图;

    (三)工程勘察报告及其质量审查合格意见;

    (四)初步设计文件;

    (五)勘察、设计合同;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涉及高切坡、深开挖的项目,还应提交可行性评估报告。

    第三十二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交通、水利等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初步设计审批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予受理;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材料。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交通、水利等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含并联审批时间)内完成审查工作。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退回全部材料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三十三条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的设计,应当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委员会评审。

    第三十四条 申请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设计专项审查的单位,应当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表;

    (二)工程勘察报告;

    (三)设计的主要内容、技术依据、可行性论证及主要抗震措施;

    (四)结构设计计算的主要结果;

    (五)结构抗震薄弱部位的分析和相应措施;

    (六)初步设计文件;

    (七)设计时参照采用的国外抗震设计标准、工程和震害资料及计算机程序;

    应当进行模型抗震性能实验研究的,还应提供抗震实验研究报告。

    第三十五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超限高层建筑

    工程抗震设防设计专项审查申请之日起

www.fangchanshe.com 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予受理;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材料。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组成专家评审委员会,并将申请材料送交评审委员会评审。评审委员会认为合格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十日内核发核准通知书;评审委员会认为不合格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十日内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退回全部材料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三十六条 城镇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市政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按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建设单位应将施工图审查合格报告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交通、水利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按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修改经审查批准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

    确需修改的,应当由原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修改,或经其书面同意,由建设单位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修改;重大修改后的勘察、设计文件应当按原审批程序重新审查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三十八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规定时间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季度和年度报表,并对报表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十九条 市外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来本市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应当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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