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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信息化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02-01 17:44:43 浏览:6713来源:http://www.fangchanshe.com  工程建设

    第二十二条 验收合格的信息化工程在通过验收后投入正式运行。对未通过验收的信息化工程,责令相关单位限期整改后重新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信息化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不使用政府投资但涉及公共服务的信息化工程必须经过验收才能投入使用;企业投资并自行组织建设的信息化工程,在没有按照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要求组织竣工验收之前,不能接入政府网络、公共网络、公益性网络以及其他涉及公众利益的网络。
    第二十三条 项目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相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并造成重大损失的,由相关行政监督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单位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二十四条 因设计、施工或监理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导致信息化工程质量不合格的,由相关部门责令改正。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按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各自的责任赔偿建设单位的损失,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一)必须招标的项目没有招标;
    (二)投标人串通投标;
    (三)评标委员会成员徇私舞弊、泄露标底、收受贿赂;
    (四)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等。
    第二十六条 与建筑主体工程同步实施和涉及建筑主体或承重结构变动的改、扩建工程中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活动按国家及省有关建筑工程的法律法规实施。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信息产业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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