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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规定(2009)

时间:02-01 17:49:54 浏览:6546来源:http://www.fangchanshe.com  工程建设

第四十八条 为抢险救灾、突发事件而必须紧急建设的工程,由抢险救灾指挥机构直接在《名录》中指定或抽取符合要求的承包人承接,并应事先依据工程定额明确工程结算原则。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一节 对招标人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九条 招标人不得违背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与中标人订立合同,或拒绝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合同中必须具有约定工程造价风险分摊的条款。
凡在工程建设中另行订立背离原合同实质性内容或擅自提高工程造价的,有关监督部门将依法予以核查、处理。
第五十条 招标人、监理单位和承包单位应共同严格遵守招标文件中对工程变更及工程签证的约定和管理规定。
第五十一条 使用政府财政资金、国有、集体自筹资金及其他公有资金的招标项目,因设计图纸重大修改或重大变更需要重新修订原中标价或合同价的,应报原项目审批部门和资金监管部门批准,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审计机关备案。
第五十二条 工程竣工结算之日起5天内,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办理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备案。

第二节 对中标人的监督管理
第五十三条 凡在江门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建筑业企业,在签定承包合同后应当向市建筑业协会领取《江门市建筑业企业市场信用评价手册》。
第五十四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把投标人的下列信息作为企业经营的良好行为记入《江门市建筑业企业市场信用评价手册》,并在江门建设信息网上公布,以作鼓励:
(一)企业获得建设部、广东省、江门市或建设部承认的行业协会等部门、机构评定的工程质量或安全奖的;
(二)企业被金融机构评定为“AA”信用等级的;
(三)企业通过国际质量标准认证的;
(四)企业被税务部门评定为“A”级纳税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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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企业其他有关诚信守法经营、取得重大业绩等信息的。
第五十五条 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包企业,经有关部门认定为不良行为后,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记入《江门市建筑业企业市场信用评价手册》进行扣分,并在江门建设信息网上公布,以作惩戒:
(一)违反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的;
(二)工程投标和建设中进行商业贿赂的;
(三)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四)违反有关合同管理、劳动用工、城市管理、工商管理、税务管理等法律、法规、规章的;
(五)降低工程质量,影响施工安全,扰乱建设市场秩序,侵害交易对方合法权益的;
(六)因自身投标失误等原因,造成工期违约的。
第五十六条 对于企业的不良行为,应有下列文件之一才能认定:
(一)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已生效的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或仲裁裁决书;
(三)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管理部门签发的责令整改通知书;
(四)经有关部门或执法机构查证属实的材料;
(五)其他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第五十七条 企业认为在江门建设信息网上公布的有关本企业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可以申请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变更或者撤销记录。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对于信息确有错误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在江门建设信息网上更正、声明。
第五十八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均可以通过江门建设信息网查询企业市场信誉、诚信守法方面的相关信息。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招标人应当加强工程建设活动的管理,对投标人中标后转包、违法分包、降低工程质量标准、拖延工期或发生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事故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监督部门。
第六十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中标后的跟踪管理制度,依据《广东省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中标后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粤建管字[2004]10号)等规定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将检查发现的不良行为记入该企业的《江门市建筑业企业市场信用评价手册》。
已进入《名录》的中标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还应把其不良行为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及行业协会。
第六十一条 监察、税务、劳动、建设等部门应在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招标项目的施工后期,对中标单位的财务管理、劳动用工状况进行综合检查。发现围标、串标、转包、违法分包或故意不履行合同的,依法进行处理,并取消其两年内在江门辖区的投标资格;有关企业已进入《名录》的,还应从《名录》中除名。
第六十二条 招标人依法承担自行或委托实施招标活动的法律责任。被委托代理招标事宜的招标代理机构承担连带责任。投标人依法承担投标及相关活动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以及有关监督管理机关、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工作人员发生违法行为的,应依法予以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六十四条 本规定自2009年7月15日起施行。本市之前印发的相关规定如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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