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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1997修正)

时间:02-01 17:45:25 浏览:6934来源:http://www.fangchanshe.com  拆迁管理

    (一)超过拆迁期限或延长过渡期限六个月以上不足一年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二)超过拆迁期限或延长过渡期限一年以上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被拆迁人违反搬迁协议,拒绝腾退周转房的,当地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限期退还周转房,并可从逾期之日起,对公民处以五百元以下、对法人和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按照本细则收缴的罚款全部上缴财政。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省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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