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专题 》 开发商: 万科 金地 碧桂园 雅居乐 招商 恒大 融创 新城 首开 复地 金科 万达 绿城 融侨 金辉 荣盛 合景泰富 中海 首创 华侨城 绿地 合生 中铁 海尔 保利 宝龙 龙湖 沿海 华润 合正 金融街 星河湾 世茂房 中粮 朗诗 富力 苏宁环球 远洋 卓越房 中航 中信 华远 星河 代理商: 世联 伟业 亚豪 天启开启 天地行 中广信 易居 同致行 中原 德思勤 高策 大家 怡高 思源 尺度 同策 合富 世家 策源 新聚仁 金网络 阿特金斯 新景祥 新联康 嘉联 华燕 中房信 广告商: 风火 红鹤 蓝色 黑弧奥美 青铜骑士 博思堂 相互 及时 尚美佳 世纪 优点 主观 和声 同路 万有 策达 BOB尽致 博加 商业公司: 戴德 豪斯 仲量 汉博 麦肯锡 世邦 波士顿 埃森哲 高力 高纬 德勤 森拓普 翰威特 普华 美世 达沃斯 九州 绿维 华夏

当前位置:房产社房地产知识房地产法规拆迁管理山西省城市房屋拆迁条例(2003年) 正文

山西省城市房屋拆迁条例(2003年)

时间:02-01 17:47:08 浏览:6997来源:http://www.fangchanshe.com  拆迁管理

    第四十四条 申请裁决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是拆迁当事人;
    (二)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三)有具体的裁决请求、事实与理由;
    (四)申请人提出申请的时间最迟不得超过拆迁期限届满前30日。
    第四十五条 申请裁决的当事人,应当向裁决机关提交书面申请,同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申请书副本。
    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身份证明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裁决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身份证明和住所;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第四十六条 申请人是拆迁人的,还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房屋拆迁许可证;
    (二)被拆迁房屋和安置用房的结构、建筑面积、平面示意图以及相应的评估报告;
    (三)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因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拒绝配合,拆迁人无法提供被拆迁房屋结构、建筑面积、平面示意图及其评估报告的,可以在申请书中做出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裁决机关经核实情况属实的,可以受理。
    第四十七条 申请人是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的,还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房屋所有权证明或者租赁关系证明;
    (二)户口簿、身份证等合法身份证明;
    (三)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第四十八条裁决机关应当自收到裁决申请书之日起10日内进行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向申请人发送受理通知书;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向申请人发送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裁决机关应当自受理裁决申请之日起10日内将申请书副本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自收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10日内向裁决机关提交书面答复。
    第四十九条 裁决机关裁决城市房屋拆迁纠纷,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自受理申请裁决之日起30日内作出裁决。
    第五十条 裁决机关裁决城市房屋拆迁纠纷,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裁决机关工作人员与裁决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裁决

www.fangchanshe.com 机关裁决时,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裁决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第五十一条 拆迁当事人对裁决机关不予受理裁决申请的决定,或者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十二条 拆迁人依照本条例规定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对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提供安置用房、周转用房,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在拆迁期限内,因拆迁人的行为造成未搬迁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用水、用电、用气、取暖中断以及排污、交通阻断等影响生产、生活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损失的,拆迁人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房地产评估价格显失公正的,评估结果无效;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房地产评估机构给予警告、依法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五十条规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其他批准文件的;
    (二)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其他批准文件后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对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三)未按本条例规定发布拆迁公告的;
    (四)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实施房屋拆迁的;
    (五)违反本条例规定实施强制拆迁的;
    (六)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有前款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外的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五十八条 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五十九条 本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上一页  [1] [2] [3] 


本文关键字:山西省  房屋拆迁  拆迁管理房地产法规 - 拆迁管理

分类导航

热门推荐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