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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时间:02-01 17:46:48 浏览:6852来源:http://www.fangchanshe.com  土地管理

www.fangchanshe.com 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被征地单位、土地承包经营者应当服从,不得阻挠。

    第五十三条 征用土地的土地补偿费按照下列标准执行:

    (一)征用基本农田的,水田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倍补偿,旱地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九倍补偿;

    (二)征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的,水田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九倍补偿,旱地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七倍补偿;

    (三)征用菜地、鱼塘、藕塘的,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八倍补偿;

    (四)征用防护林、特种用途林林地的,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当地旱地平均年产值的九倍补偿;

    (五)征用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已有收获的,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七倍补偿,未有收获的,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当地旱地平均年产值的三至四倍补偿;

    (六)征用苗圃、花圃的,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至四倍补偿;

    (七)征用轮歇地、牧草地的,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当地旱地平均年产值的二至三倍补偿;

    (八)征用荒山、荒地、荒沟等未利用地的,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当地旱地平均年产值的一至二倍补偿。

    上述地类按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结果确定。

    第五十四条 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下列标准执行:

    (一)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总额分别为:

    1.征用前人均耕地超过0.06公顷的,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五倍;

    2.征用前人均耕地超过0.05公顷不超过0.06公顷的,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倍;

    3.征用前人均耕地超过0.04公顷不超过0.05公顷的,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八倍;

    4.征用前人均耕地超过0.03公顷不超过0.04公顷的,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倍;

    5.征用前人均耕地超过0.025公顷不超过0.03公顷的,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二倍;

    6.征用前人均耕地超过0.02公顷不超过0.025公顷的,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四倍;

    7.征用前人均耕地不超过0.02公顷的,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二)征用林地、牧草地、养殖水面等其他农用地的,安置补助费总额为该农用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至五倍。

    征用荒山、荒地、荒

www.fangchanshe.com 滩和其他无收益的土地,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第五十五条 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和附着物补偿费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属短期农作物的,按一造产值补偿,属多年生农作物的,根据其种植期和生长期长短给予合理补偿;

    (二)林(果、竹)木有条件移栽的,应当组织移栽,付给移栽人工费和木苗损失费,不能移栽的,给予作价补偿;

    (三)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按重置价格并结合成新确定补偿费,具体标准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定。

    对在非法占用土地上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在征地公告后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林(果、竹)木和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不予补偿。

    第五十六条 建设项目依法使用国有农、林、牧、渔场等国有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为征用当地同类集体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70%,青苗、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征用集体土地的补偿办法办理。

    第五十七条 基础设施重大项目和其他重大建设项目建设征用土地的补偿费标准和贫困山区移民安置用地管理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八条 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规定的违法的用地批准文件,由上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并予以宣布。

    第五十九条 上级人民政府及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人民政府及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土地审批、登记、发证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划拨等具体行政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有违法或者不当情形的,应当依法责令其限期纠正或者予以撤销。

    第六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非法占用土地进行建设的,应当责令其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

    第六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经有权机关批准、无密级的土地登记统计资料、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结果、耕地保护情况、土地审批情况、土地等级评定结果、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图形数据等基础资料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下列事项:

    (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执行情况;

    (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

    (三)基本农田和其他耕地保护情况;

    (四)耕地开垦、土地复垦情况;

    (五)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和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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